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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8:15:47        

      

来源:   附允历史观

被亲生女儿诬陷“强奸”,服刑十年后,才知自杀的妻子是始作俑者

山东淄博,有这样一个案例,亲生母亲教唆女儿,诬告其亲生父亲强奸自己,导致其父被判11年有期徒刑,实际服刑长达8年半时间。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位母亲,要这样去毁掉女儿的清誉与丈夫的人生呢?

距房洪彪被捕,已经过去14年,但是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房家圈村的村民们,对于他被诬陷强奸自己女儿一事,还是讳莫如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能给大家带来如此大的震撼。

2009年12月11日一早,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房家圈村村民房洪彪就被传唤至大张庄镇派出所进行问讯,当天晚上9点左右,被直接转移到沂源县刑警大队


(相关资料图)

第二天,房洪彪就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事拘留,竟然是有人报案说他强奸幼女,而报案人竟是他的妻女。

而在他被羁押近30天后,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同意批准逮捕,并向沂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亲生幼女为由提起公诉。

2010年5月24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沂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房洪彪在接到一审判决后,提起抗诉和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做出(2010)淄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强奸罪的认定,改判有期徒刑11年。

终审判决之后,房洪彪一直在山东省微山湖监狱和湖西监狱服刑,直至2018年刑满释放,在服刑期间,他共三次申请减刑,并获准。

房洪彪在监狱中累计服刑8年半,实际被剥夺人身自由共计3106天。

在这3106天的背后,是房洪彪和老父亲房立朋不遗余力地喊冤申诉,自从儿子入狱以来,房立朋就砸锅卖铁找律师,去淄博、济南和北京帮助儿子洗脱罪名,花光所有积蓄也在所不惜,因为他相信自己的儿子是无辜的,在这个传统观念浓厚的小村,任谁也无法接受亲生父亲强奸亲生女儿的“事实”。

那么事情的起因究竟是什么呢?

原来一切事情的始作俑者是房洪彪的前妻左进爱。

房洪彪的老父亲房立朋介绍,房洪彪和左进爱是经当地媒人介绍,于1999年认识并结婚的。可能由于媒人对房洪彪的家境情况有所夸大,导致左进爱嫁入房家后产生落差,再加上左进爱的性格急躁,经常与房洪彪和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纠纷。后来,左进爱的母亲也经常挑拨是非,只要左进爱回一趟娘家,回来就必然要和房洪彪吵架。

房立朋认为是亲家母的挑拨导致儿子和儿媳感情破裂,最终是儿媳唆使孙女阿欣,诬告房洪彪奸污自己。

在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后,房立朋四处为儿子申冤,左进爱带领其娘家人肆意砍伐房家的300多棵桃树,直接造成了6万多的经济损失,至今并未赔偿。

房洪彪称,自己2009年刚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左进爱就找到自己要求离婚,并带走了两个女儿。听她娘家人讲,跟自己离婚后,左进爱曾与其他男人生活,好像还不止一个,而且她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差,于2009年3月上吊自杀,左进爱的母亲也于前几年因病离世。

房洪彪与父亲苦苦申诉十多年而不被理会,最终竟然是由女儿阿欣的一封长信,才揭开这起冤案平反的序幕。

时间来到了2016年2月23日,房洪彪已经服刑近6年。这天早晨,房立朋早起外出,发现大门口有两个信封。

他没有多想,就把信封打开,其中一个装着手机充电器,另一个装着一封信。从信的署名来看,应该是阿欣写的,信中阿欣表达了自己对父亲的歉意,当年去报案全是母亲威逼着去的,所有供词都是按照母亲教的所说

房立朋赶紧向淄博市检察院提起申诉,淄博市检察院认真复查之后,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于2018年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9年7月19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刑再4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房洪彪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淄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和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0)沂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房洪彪无罪。房洪彪服刑期间,减刑3次,减刑2年6个月。青岛中院(2019)鲁02刑再4号刑事判决生效前,房洪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羁押,2018年6月11日执行刑满释放,实际羁押3104天。

最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做出《房洪彪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其中,给付赔偿请求人房洪彪人身自由赔偿金980677.76元;为赔偿请求人房洪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给付房洪彪精神损害抚慰金343237.22元,共计1323914.98元。

2020年3月17日,房洪彪表示,接受国家赔偿款,不再申请复核。

此外,本案还被列入“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广为传播,至今没有任何此案平反的信息。

小编结语

房洪彪案虽然最终得到平反,也获得国家赔偿,我们在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改革,不应止步于此。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调证据的客观性,严格遵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严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可由于社会影响及舆论等,而影响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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